提存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人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此外,《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该条文对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提存成立时间即是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的期限计算的起点。提存物自提存成立之日起经过5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一)确定提存成立时间的意义
标的物的提存成立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可以平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对债务人导致的不利后果。避免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而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一直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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