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律师回答: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并且,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相关法律知识:
《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