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1、管辖法院:虽然新民诉法第201条仅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法院,但从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的宗旨,此条款可作扩大解释。基于考虑抵押权非讼实现程序便捷与迅速,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可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部门:抵押权案件作为申请执行案件的一种新类型,可以按照一般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进行。即申请执行人只需在民诉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由立案部门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提交的材料:《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启动申请的条件有:
(1)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即除了抵押权实现方式争议外,抵押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其他实体争议。为此申请人应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利证书或权利凭证、抵押权登记簿、债务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财产所在地的证明。
4、立案审查内容:立案庭受理申请后,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合同的主债权是否到期;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满足;是否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期限内申请;抵押合同中是否明确担保债权额度等。立案庭审查后,对于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核算执行标的额、确定应交纳的执行费额度后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