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后法院可否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被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取得暂缓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因此而给申请执行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认可或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担保申请,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后,执行担保即发生法律效力。暂缓执行规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被执行人获得延期履行义务的时间,在暂缓执行期限内,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决定暂缓执行的同时,即应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即这种暂缓执行的期限,原则上应与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期限1年。实践中,执行法院可在这个最长期限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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