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其次,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
另外,赠与房屋前,双方应先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而引发的纷争。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为了少交税费或者规避“限购”等政策的购房人,把实为房屋买卖却制造成为赠与形式的交易情况。
对此,业内人士提醒,因赠与的权利义务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如房屋存有瑕疵,赠与人也未必需要承担责任;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等,这些对于买房人而言都存在着极大风险隐患,因此,想利用房屋赠与形式来规避交易税费的购房人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