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对于商品房的保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就保修期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修期不能低于有关政策、法律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江某与开发商双方没有就房屋的质量保修期作出约定,因此保修期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是2年,江某与开发商双方应该执行2年的最低标准,保修期间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江某没有装修,当即人住新房,并没有超过保修期。因此开发商应该承担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的维修义务,并且在保修期内江某不需要承担修理费。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律师说法: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就房屋的维修进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开发商交付房子时.应仔细验收,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在出现墙体裂缝、屋顶漏雨、长毛等质量问题时,可要求开发商及时进行维修。有的开发商推诿找物业,而物业认为房屋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以防止久拖不决。业主要注意,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拖到过了保修期之后,业主就得自己承担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