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是哪些
1、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如下: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其他相关职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异议登记申请的主体是什么
1、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2、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