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般会要求与买房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预约(或预售)合同》,合同是由开发商预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出售的房屋、价格,对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首付款、预约订金或定金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等都作了详细约定。
开发商毁约时,一般会以“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合同’,而非正式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辩解“所谓‘预约’,只是双方可能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并不存在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正式合同”。
开发商提出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与“本约”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卖、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其内容、条款具体、明确,详细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实质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要件,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
对于合同的性质,不可单纯从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名称来判断,而应从合同的实质内容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认定。对合同没有必要作“预约”、“本约”效力的区分,对实质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生效法律要件的《预约合同》主张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
上述意见,在司法实践上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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