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抵押的房地产。依抵押权理论,只有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可依法流通且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财产,方可成为抵押权客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下两类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划拨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类土地使用权在无地上房屋或地上房屋未建成时可单独成为抵押权客体,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只能同地上房屋一同成为抵押权客体。
2.程序。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当事人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3.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纯设定抵押,但如果该土地上有房产,以房产设定抵押时需同时抵押房屋所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由于抵押人对土地无处分权,需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时由于抵押人对土地无完全收益权,故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新增地上物处置。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因新增房屋与抵押财产无法实际分割,可以依法将士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