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宝丰县的李先生:2005年我在县城一小区买了一套期房,当初缴购房款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2006年5月1日交工,可一直到现在房子也没有交工。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否要求退款?
李军律师:购房人缴了购房款,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开发商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李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开发商有能力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且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不再购买该房屋。如果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开发商拒绝的话,李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通过法院判决强制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我能不能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
案例二:市民张先生:我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的交工日期是2006年10月份,而实际上一直到2007年2月才交工,延迟了4个月。而我由于急等着住早在2006年11月份在房屋没水没电的情况下,就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新房钥匙,对新房进行了主体装修。现在同楼的其他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4个月的违约金,我能不能要这4个月的违约金?
李军律师:张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注明,房屋应于2006年10月份交工,实际2007年2月份才交工,但是张先生在2006年11月主动要来,在该房屋没水没电(即不具备交工条件)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这就视为张先生已经对该房屋验收合格,房屋已交工了,所以张先生不能和其他业主一样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