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哪些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包括:
(一)、禁止他人注册该商标;
(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
(三)、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这对一般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足够了。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就显得保护范围过小。因为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的商品上,按照传统的理论和做法来衡量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但事实上却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和误购。
而在现阶段,大多数公众都是“认牌购物”。这样一来不但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大大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声誉。可见,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只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范围是不够的。
因此,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是相当必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
(1)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
(2)保护的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同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暗示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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