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监护人以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既是其权利,也是其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法定代理人不能推卸自己代理诉讼的责任。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确定法定代理人,关键是要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参加的诉讼中,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