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先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该《合同法》共二十三章,428条,共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共8章129条,分则共15章298条,附则1条。
2、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定义来看,合同又称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从其文意上看,一个“合”字,一个“同”字,“合”强调的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同”就是同意,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两人及以上对某一事件达成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