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预。
(2)是正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l)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遗嘱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