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用性
实用性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又一必要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样如此。
四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实用性
(1)缺乏技术手段。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一项已经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如果申请仅仅提出了发明的任务,而没有说明实现其任务的技术手段,或者只是说明了部分技术手段,该发明就是一项尚未完成的发明,它不能制造或者使用,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2)违背自然规律。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性违背公认的、经过实践证明的自然规律,例如能量守恒定律,则显然是不能实现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3)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针对特定的港湾提出的港口设计方案,针对特定河段做出的桥梁设计方案,是与特定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直接适用于其他不同的地方,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4)无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有益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