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正确有效使用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地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的直接有力证据。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不包括在此。
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笔者认为,判断一个"广告"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应以是否基于商业用途而进行的作为标准。
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于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于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在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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