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被判处管制、罚金不予关押的人,能否成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对被判处管制、罚金不予关押的人进行窝藏、包庇的,也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执行活动,因为窝藏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就使得管制无法执行;窝藏、包庇了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就使得罚金刑无法执行,因此,窝藏、包庇被判处管制、罚金等未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活动,也可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因此,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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