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握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
诉讼调解中,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法官可由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讲清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调解和判决所形成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利益方面的差异,但不能以判代调,人为压制当事人,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过程,这在程序上违反了当事人意愿。
双方都同意调解,这就符合了调解在程序上的自愿原则,但是,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同意,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办案人员应该积极向双方进一步解释法律的具体规定,也就是对法律的释明,这是法官的一项义务,不仅在调解中,就是在判决书的论理部分,也是法官对法律的释明。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相对自由的优势,邀请基层村委、调委会成员、司法所人员、乡村干部、双方亲友,配合法官对双方多做调解工作,以期促成调解协议,但是切忌强迫,否则会在实体上违背自愿调解的原则。
诉讼调解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调解程序自愿。
二、在调解的实体方面,必须当事人自愿。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诉讼调解工作目前属于我们过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多渠道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争议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并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从源头上彻底化解纠纷,真正作到社会长治久安,法制环境和谐美满。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