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由来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辩护人应运而生。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此后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现-代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中国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古时称讼师、状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1979年起中国律师制度逐步恢复。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西方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也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出庭律师)。
西方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