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负有哪些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
(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
(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能否实施房屋拆迁?
不能。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违法拆迁,其拆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哪些人不能作为拆迁人?
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指挥部”、“专班”等临时性组织不得作为拆迁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形下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宜作为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