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权界限在哪里,作者授权程度决定侵权性质
影视改编权界限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授权程度决定侵权性质
改编权是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利中的一项权利,指的是著作权人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就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变更,重新表现其内容,进而形成一个新的作品形式的权利。
该项权利可以由著作权人行使,也可以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去行使。由于改编权可以由他人行使,进而造成了现实中产生较多的纠纷。
该类型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他人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改编。如前所述,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财产权,因此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改编或者许可、转让给他人改编进而获利。现实情况是,部分民事主体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认为只要不是全部或者是大量使用原著文字,自己加入了一些创造性劳动,即可成为新的作品而不受原著作权人的约束,最终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如果需要改编他人作品,首先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其次,还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考虑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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