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家人接到派出所电话称弟弟从黄河里被一渔夫打捞上来,经法医外部检验,排除他杀,后家人要求立案调查,经公安局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弟弟与其女友争吵,其女要挟若弟与其分手,她就跳河自尽,随即走到一块石头上,后不小心掉入河中,弟弟跳下将其救上,但自己却没能上来。其女叫来一朋友与她一起找了一会,未果,就回家了,直至发现尸体已有两个月,但其女从未报案,也未通知我家人。并且在找到尸体的那几天还一直申称不知情。当家人问其证人是谁,公安给出的答案是其女叫去的那个朋友。后经调查,那证人是其友现任男友,而公安局并未避闲,还说其女不负刑事责任,只付民事责任。请问公安的结论对否,我们该怎么办?
答: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才能立案。
你弟弟的女友和她现在的朋友是直接的目击证人,他们证明你弟弟属于意外死亡。他们与你弟弟有利害关系,但不是不能作证。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与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无利害关系关系的证人证言。
本案公安机关查到的证据是你弟弟属于救人时溺水身亡,你们又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此证据,在无法确定你弟弟的死亡是因为犯罪所致的情况下,情况公安机关无法立案。
如果你们找到证据证明你弟弟是被某人害死,你们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