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与王某签订《新厂建设施工协议》,约定由王某承建某食品公司厂房,约定一口价、工程总造价款、竣工期。同时《施工协议》中约定工程按进度付款,某食品公司自签订合同后,已超工程进度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及红砖,王某非但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反而违反一口价,要求某食品公司增加工程款,并以停工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至起诉日王某也未能施工完毕,王某应按实际工程进度收款并返还多收工程款,加之王某已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给某食品厂造成巨大损失,请求一并赔偿损失。王某辨称该协议系与鞭公司六处项目部签订,与其无关系,并且本案司法鉴定不合法,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应驳回请求。
律师处理意见及结果:
本律师代理此案后提出该协议名头虽系某公司六处,但尾部并未加盖公司而是以王某的名字,并且王某也未获得授权,工程款也系直接打入王某及王某妻子个人账户,该合同主体应为王某,某食品公司列王某为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质量施工已造成违约,应解除合同,某食品公司超施工进度多付工程款,王某应按实际工程进度予以返还,同时因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某食品公司多项损失,王某应依法赔偿。同时为证明其代理主张郑云鹏律师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提出多项鉴定请求事项,经法院委托,抽签选定鉴定机构后对施工工程予以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郑云鹏律师的诉讼观点,即返还多收工程款,赔偿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诉讼费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