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学者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实践者对联合承包也用不同的定义。有的将联合承包定义为两个或更多公司间的商业协议,为的是使工作更和谐,并且经过适当的资源组成一个新组织体,相互合同达成一个共同的目标。也有的将建筑业的联合承包定义为在有限的时间内,结合参与者的技术及资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相互关系的企业或机构为提供工程、咨询、采购、施工以及施工管理服务而成立的商业联盟。还要的将在施工工程上的联合承包定义为由两个以上的营造业者签订协议,组成联营组织,采用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业主承揽特定工程,由各成员间约定分担损益,并就该工程对业主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台湾一些研究者将联合承包定义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揽某一工程,临时结合成一工程团对直到工程完成,各成员依出资比例改选义务,分担损益,并就该工程对业主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在此工程项目外,各成员仍保有独立性及自主权。
在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就阐明工程联合承包的定义应为两个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承担工程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以一个承包单位的身份承揽工程项目行为。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