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债权融资,具有如下优点:(1)对基础合同债权人而言,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可以提前收到应收账款,实现赢利目标;可以转移应收账款的收取风险;可以减少应收账款,有效改善财务报表。(2)对保理商而言,可以通过保理的方式介入原本不能介入的客户,扩大业务领域;可以通过提供债权管理等保理业务,增加业务收入。(3)对基础合同债务人而言,借助保理方式,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实现其经营目标,减轻资金压力。正是上述优点,使保理迅速成为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展的优质业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业务存在如下问题:(1)基础合同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后,容易使债权转让人产生道德风险,不履行其在基础合同中的义务。(2)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可能会使基础合同的付款债务人怀疑债权人的资金实力较弱,由此可能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一些债权人不愿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3)为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通知了债务人,一般要求债务人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而一些债务人,特别是一些强势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与其无关,因此不愿意签署转让通知书。
在这种情况下,为发挥债权融资的优势,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要求。我国《民法典》顺应了实务需求,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程序。可以预料,应收账款质押将会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而被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