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你们好,我想咨询下我09年6月为一家单位做了一个工程7万元,工程完成后该单位推拖没时间验收,每次催要工程款都拖延时间。当初合同上规定工程完成后1个月不验收就默认被施工单位对工程无异议,现在该单位总是拖欠工程款不给。请问我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概代理费用多少?
律师回答:
工程完工后,对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验收义务,既然合同已经规定延期验收视为工程质量合格,那对方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如对方不肯,可向法院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