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在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规定的时候,法律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说明的。即想要获得工伤认定,那么就要属于工伤认定正面标准其中的一项,同时又不能是反面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