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超出后的赔偿得不到吗?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明显的过错,由此导致的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后果亦由陈某自行承担,故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此外,陈某虽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请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其仍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陈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陈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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