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约定管辖可以提异议吗
只要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对约定管辖提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双方约定法院所属管辖的情况涉及到的并不仅仅是归属于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很多时候更难以确定的是双方所约定的管辖约定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进行管辖约定的时候多多咨询律师帮忙,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