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
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进一步说明。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其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法庭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邓权利。当事人也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舅哄闹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拄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可重复已经发蓑轮或者几轮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