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及勤工俭学争议是否属于仲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案例
女孩小忻是一在校大四学生,在找实习单的过程中经介绍到了一家设计公司实习,公司与她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六个月的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在离开单的那天,小忻被单告知,因为是实习,只能领取一半的劳动报酬。小忻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接待员告诉她,由于她还是在校大学生,她和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学生朋友:由于在校大学生有毕业,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在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从上面的介绍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学生在实习期或勤工俭学期间与单位发生争议的话,由于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因此他们之间的争议是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在具体进行处理的时候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