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6月20日下午13时30分,杜集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黄某及五年级学生崔某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离、到校时间管理规定,翻越学校大门提前进入学校,黄某及崔某等人在校园操场玩游戏时,崔某不小心将黄某绊倒,导致黄某左腿下肢骨折,黄某遂将崔某及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自愿参加有一定身体对抗性的游戏活动,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虽然该伤害与参加人崔某有关,但崔某在游戏过程中对黄某受伤既不存在故意又不存在重大过失,黄某摔倒受伤两人都无法预见,黄某受伤应属意外事件,因此崔某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考虑到原告的到实际困难,遂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崔某补偿原告6000元,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人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其实这种观点是人们长期以来的理念误区,学校对学生是没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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