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的概念
在对婚姻暴力进行分析时,首先应对婚姻暴力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宽泛的描述,即把凡是伤害妇女或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不能平等地享有健康服务、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财产或继承权,讥讽、漫骂、诽谤女性等精神虐待等。国内有学者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把对生女孩妇女的歧视,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被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视作“隐性暴力”。前不久中国妇女报登载多篇文章,将喜新厌旧、经济限制、无端猜忌,甚至把唠叨、沉默不语、视若无人也视作暴力,并认为这是深层次的暴力。
上述宽泛定义的好处在于,它把对女性的暴力放到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其目的在于引起有关方面对众多侵犯妇女人权现象的关注,引导人们去否定以往被视作可接受的社会结构和实践。但由此也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这不仅表现在“一个词的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的逻辑演绎上,更由于引申的含义过多,有时反而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同时还可能导致出于正当自卫的反暴力行为的宽泛化。
我们认为把心理伤害、精神虐待或所谓的“隐性暴力”都纳入暴力范畴的缺陷首先在于其概念的不确切,即把“暴力”和“虐待”、“歧视”相混淆。“虐待”可以包括精神伤害、生理虐待,如恶言凌辱、冻饿恶待等;“歧视”可以涵盖在政治、就业、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但“暴力”则必须以强制性的武力行为作为要件,仅对他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精神压力尚构不成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