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琳)一纸离婚证书,让柳州市民谢某与其父两次成了被告。而将他们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正是谢某的前夫王某。
2001年1月,谢某与王某经过4年的恋爱登记结婚。但二人仍旧分居在各自的父母家里。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谢某与王某都在为筹备婚礼而奔忙。期间,双方及其家庭几次在请酒问题上意见不一而发生冲突。几次协调都未成功,请酒的事也被耽搁下来。于是,谢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很简单:双方感情不和。2001年12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某始终认为自己婚姻的失败是由于谢某的不负责任而造成的,谢某对婚姻的过失给他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而谢某的父亲在二人的离婚过程中充当了一个“帮凶”的角色。于是他将前妻及其父告上了法庭。
2003年6月,柳北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状告前妻对他造成的精神损害证据不足,因此,在一审中,王某最后败诉。王某再次上诉到柳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妻谢某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12月12日,柳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某在答辩中称,前妻谢某及其父在二人的请酒一事上,态度很差,过激的言辞伤害了王某。然而在申请离婚期间,谢某还以婚假为名向单位请假与他人外出旅游,这一切都深深伤害了王某和他们的婚姻,这些事实可以作为一个证据链合理推导出谢某对自己构成了精神伤害。而被告律师在答辩中称,王某所有指证其前妻谢某的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对王某构成了精神损害,也没有达到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程度。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