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刚与被告方*原系夫妻。2002年,方*生下一女孩小丽。2002年9月,程-刚收到一封令他吃惊的匿名信:小丽不是他亲生的女儿,而是方-丽与另一男子程*军所生。为解开疑团,程-刚带小丽去做了亲子鉴定,证明程-刚确实不是小丽的生物学父亲。2003年3月,程-刚与方-丽到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子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方-丽考虑到自己有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多分给程-刚3万余元。2004年,程-刚向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程*军与方-丽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极不情愿见面的3个当事人在法庭尴尬地相见了。
程-刚在诉状中称,程*军与方-丽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女孩小丽,一年多来,程-刚误将小丽当成自己亲生孩子抚养,为此付出了各项费用1.4万元,要求被告程*军支付总费用的1/2即7000元,同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丽与程-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被告程*军同居生下女儿,程-刚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为此遭受的抚养费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程-刚要求程*军支付抚养总费用7000元,证据不足。但考虑程-刚已事实抚养了小丽,故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程-刚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对方-丽的诉请已明显超过法定保护期,对程*军的诉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赔偿主体,与婚姻法相关解释相悖,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程*军给付程-刚抚养费用1800元,同时驳回程-刚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