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约定婚前房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离婚该怎么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除法条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外,赠与是可撤销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由于赠与行为系赠与人单方负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获得赠与物,只要双方达成赠与、接受赠与的合意,即发生债权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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