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城华丽苑小区的张-强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张-强自己名下,每月按揭2500元,10年还清。2005年,张-强便与杨-芳结婚,张-强与杨-芳结婚后,每月按揭房子。2013年8月,张-强与杨-芳因性格不和离婚。张-强提高房产是自己在结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而杨-芳认为房子是结婚后共同按揭,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购买商品房结婚后按揭,离婚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在张-强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产权仍然归属于张-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8年款项及房子财产增值部分,张-强应对杨-芳进行合理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张-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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