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丈夫离过婚,有一儿子与我们共同生活。离婚时,他儿子名下有三套房产,我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产。我们在结婚前他卖掉了他的那套房产,买了一套新房作为婚房,他付的首付。婚前我自身有一套房子,我付的首付。我们婚前写好了婚前协议,约定:他买的房子和我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们婚生子女出生后,我买的房子过到婚生子女名下。他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都在世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我们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八分之七属于婚生子女,八分之一属于非婚生子女(他儿子已经得到三套房子了)。我想问一下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怎么样约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关键问题是我们买的房子都是合同,没有办房产证。公证处不予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我跟孩子的合法权益?
律师给予解答:
张旭波律师:你们的约定是有效的,你们的约定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又具有遗嘱内容。可以办了房产证后进行公证。最好让你对象,把他买的房产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上你的名字。
张日军律师:你们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涉及身份关系,就是有效的。不办公证并不影响你们双方约定的效力。
于澄律师:你们婚生子女出生后,你买的房子过到婚生子女名下属于你们俩对子女的赠与,只要是你们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的。你们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八分之七属于婚生子女八分之一属于非婚生子女,这属于你们的遗嘱,也是有效的。你们可以写一份协议双方签字,不办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