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的材料
1.委托人的合法身份(包括主张权利的证明);
2.委托鉴定的事项;
3.本鉴定要用到的鉴定材料;
4.鉴定费用。
更具体的内容,便要委托方到本所面谈来确定了。
1.委托鉴定事项是指“要进行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的鉴定”,而决不是“希望得到什么结论”的鉴定。后者属于“预约结论”,是舞弊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2.鉴定人只进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鉴定;
3.鉴定材料是进行鉴定的依据,一定要真实、可靠、来源合法。因鉴材问题而导致鉴定失误,一般不须由鉴定人负责。所以,鉴定材料送检前要保存完好,防止污染、损毁、失效。如果鉴材是经执法部门或公证机构封装的,则委托方应原封交本所,不要自行开拆。至于详细的鉴定业务规范,请参阅本所有关资料。
4.鉴定费用是指针对一份委托书所提出的应收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须作某些专业性的测试、要转委托检验或任务特别繁重等)费用可能会高些,所以,收费是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具体商议的。
另外,鉴定收费不包括司法鉴定人接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质证的出庭费(因为不是每个鉴定都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出庭费将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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