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辆桑塔那与一辆正三轮车相撞,将在正三轮上的乘客撞伤。经交警队认定:我单位负主要责任,正三轮负次要责任,伤者不负责任。后来由于在医药费问题上未达成协议。于是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单位及正三轮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我们承担后续治疗费达三万余元,包括:门诊继续治疗费三千元,整容费一万五千元,义齿修复费一千两百元等。我想问:
1、是否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文来看好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后续治疗费法院是否会支持?我认为这些费用未发生,同时还不确定。我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以上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及时回答。
答: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侵权,我认为应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本案中的交通肇事,对事故责任者来说属于过失,而非故意,所以我认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赔偿项目中的治疗费中,确有后续治疗费一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