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父母出资买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较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通俗的解读该条可知,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如果没写儿媳的名字,那离婚时儿媳将没有份。亦即是说,房产证的署名与否,很可能变成日后的“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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