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继承必须经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核确认产权归属,颁发房地产权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屋继承、设立遗嘱、房产赠与均需进行公证。该通知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这对于稳定产权关系和家庭关系,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继承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继承的形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其中,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母亲的继承地位、顺序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久也相继死亡,因而未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由继承人的继承人间接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处理继承法律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