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享有遗产继承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确认、证明的活动。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死者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对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起着重要作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特别是应提供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 (七)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公证的原则和程序,全面审查有关公证事项,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