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债务人的涉外财产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中,破产债务人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待破产案件的态度上基本上是为了卸包袱、维护稳定、甚至是为了逃避债务,关注的重点是职工安置,案件尽快了结。
在法院现有体制下,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不可能不受当地政府的影响,而且我国破产清算组大多来自政府、企业主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名义上清算组受法院领导,但实际上具体操作还是在政府部门指令下进行,而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
有时也不得不依靠政府协调处理,因为职工安置对于破产案件的处理可说是举足轻重,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破产债务人涉外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理,也有赖于政府的支持才能处理。在这种现实情况下,破产案件的处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就自然摆在次要位置。
但是随着我国公司制的改制已基本完成这一现实,以前破产案件的做法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做法,已基本丧失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对于现在司法实践面临的破产案件处理,理应转变观念,将破产案件的处理真正看作是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概括执行,追求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理应作为今后破产案件处理的首要任务。
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对于破产债务人在本法域外的财产,应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穷尽各种手段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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