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鲁某平日里喜欢赌博,欠下3万余元赌债。2015年3月,鲁某结识嵇*浪(在逃)后,向其抱怨自己无力还债,嵇*浪当即提议给鲁某介绍对象骗取彩礼,成功后二人“三七”分成。2015年4月,经嵇*浪介绍,鲁某结识了单身男子马某,随后鲁某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和已婚事实,以结婚需要礼钱为由,骗得马某现金1万余元,此后二人不再与马某联系。2015年7月,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单身男子杨某现金1.8万余元并再次失联。
杨某多次寻找鲁某未果,后察觉被骗,经多方打听找到鲁某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
【法律解读】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要看被告人有无属于减轻处罚的行为表现。
【相关知识】
一、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新《刑法》修订前作出的,但时间只早三个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