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第三种人知道该约定的有效。
案情总结:
有权请求李某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案情叙述:
去年,我远房本家李某因经营煤炭运输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到期后,我去索要借款,无力偿还,但李某与其妻赵某还经营一个饭店,我前去索要,赵某拿出一份去年李某与其签订的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营饭店所得归赵某所有”。请问,我能否请求李某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答:你有权请求李某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你的借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自由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才对外产生约束力;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则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你借款给李某时,并不知道他们夫妻有这样的约定,因而对你不产生约束力,你可以申请以其饭店经营收入来偿还你的借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这个对于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