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怎么理解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则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是具有密切联系的身份主体,其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夫妻间处理重要事务的表见代理关系,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和鼓励交易的需要,在婚姻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司法解释作出此权衡,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对一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连带责任,是商品经济时代保护诚信交易的需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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