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马某(女)诉何某(男)离婚一案,要求将男方隐匿的财产和股权全部判归自己其他公司股票一人一半。何某称股票有他人委托炒股的不能分割,其中自己的一万多股票同意给女方一半。经法院查明:双方85年结婚86年生子,99年分居孩子随女方。男方在依公司投资4.5万占45%股份,02年被吊销执照尚未清算;在一技术开发公司投资80万占80%股份;在另一公司投资10万占10%股份。到02年11月在**证券股票帐户上有170万经诉讼保全而冻结,案外人分别起诉主张股票的所有权。
判决:准予离婚,股票因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男方在三个公司的股份经股东同意平均分割。例2:男甲诉女乙离婚称其中男甲的股票是婚前开户,与女乙无关,要求女方的股票应给其一半女方称各自名下的股票一人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股票资产总值应做共同财产分割男方认为个人名下的股票作为个人财产而实际上由于故票具有流动性不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女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男方,男方在给女方3万元折价。
男方上诉,二审查明女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5万多,男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12万多,名下股票是98年结婚以前开户(98年4月1日结婚)98年4月16日第一次交易,因此认定第一次交易的为个人财产,其余为共同财产。
分割对策: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另一方得补偿。
股值确定时间:在开庭前一日或起诉日确定股权价格。
涉及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是一般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