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4)一方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中双方参与人数达到20人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及婚姻、家庭等矛盾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可知,聚众斗殴可能是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的,而在具体量刑的时候就要适当考虑一些聚众斗殴的原因是什么,然再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