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是什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采取形式审查制度,主要是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较为简单,只作形式审查可以加快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而取得了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通过以后的无效申请和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后,如果没有发现依法应当驳回申请的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专利权登记和领取专利证书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 向授予专利权的人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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